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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标师”考试日期的初步确定、考试收费部门确定等一系列问题的逐渐出炉,业内人士对于招标师考试的关注也在持续升温。招标师考试究竟考什么?怎么考?如何准备?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却依然在“雾里看花”的状态。为了协助大家拨开这层迷雾,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独家专访了业内专家陆通,相信专家的分析和预测定能为备考人员带来一些启发。

  考什么?——理论上的政策法规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相结合

  我个人认为对招标师的考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考察,也就是通过书面考试的形式考察报考人对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程度。《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之后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部委的配套政策相继公布,报考人对《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程度怎样将会是考察招标师的一个方面。对于招投标从业人员来说,只有学习和掌握好这些基本的政策法规,才能在实践中做的好;相反,如果学习和掌握的程度不够,在做项目的时候就很有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考察招标师首先会从理论的角度考察其对基本法规政策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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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资料
  陆通,男,北京对外贸易学院毕业,高级国际商务师。
  从1981年年底起在中技招标公司从事国际招标工作,曾被派往美国,世界银行总部接受招标业务培训。招标业务涉及的有世行及亚行贷款,如教育、农业、卫生、环保等,主要为单机及成套进口,土建方面涉及的有大桥,灌渠,以及外经贸部组织的上海金茂大厦土建施工招标。
  曾在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专家办工作。

  招投标行业专家陆通先生日前在接受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独家专访时,谈及招标师考试的内容及方向时,对考试的出题形式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设意见。考试委员会将会以怎样的形式对招投标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尚不可知,但专家提出的建议如若被采纳,将会为不同行业的备考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好消息!

  招标师资格认定考试除了会考察报考人对招标投标基本法规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会重点考察实践中对于项目和案例的操作和分析。但考试范围涉及全国各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很多人长期从事某一个行业,如一个人从事设备采购工作很多年,专业知识和操作都很过硬,但对工程类的项目却几乎没有接触。恰好考一道工程类的案例分析,他回答不好,但却不能说明这个人专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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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所以,招标人有定标权,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都是《招标投标法》的原意。但目前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等于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与《招标投标法》原来精神不符。

    笔者亲身参与的几次评标经历中发现,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有的第二名与第一名相距不到一分,如果硬性规定第一名必须为中标人,则十分勉强。因为评分是由商务、技术、价格三方面组成,而第二、第三名投标人由于某些原因,少得零点几分,但在主要技术指标、配置上很可能强过第一名,这对业主单位恰恰是有用的,而第一名却因某方面的严谨而多得零点几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让第一名中标,显得不科学。因此,笔者建议允许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进行比较对比,有权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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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现状 [lt302 发表于 2008-3-26 15:37:00]

 从八十年代初至今,我国招标投标活动有了大幅度发展,之前,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省市均颁布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些办法、措施、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仍在制定中。我们看问题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分析,所以出现一些问题也是自然的。的确,目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有不少问题,如不规范问题,不慎重“废标”问题,政府采购为什么买贵的问题,还有定标权归属问题的不同意见,等等,都需要主管单位,根据各行各业,各方人士提出的意见,加以汇总,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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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专家库 [lt302 发表于 2008-3-14 9:55:00]

        据《中国建设报》07年12月27日报道,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已正式开通运行,原各有关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同时取消。今后北京市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市重点项目的评标专家都要从这个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各类招标项目可以自愿通过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统一管理是件好事,但应防止由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因笔者不了解详情,但愿有关想法能得到主管部门思考。

        如市评标专家库的来源,可能来自不同省市,如果为了一个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有必要让上海、西安或者更远的专家来评标吗?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能否经得起这部分差旅费的开销吗?这样,势必在抽到某一个外地专家时将其跳转过去,再抽,一直抽到本市的专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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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令: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lt302 发表于 2008-1-7 17:13:00]

 

文/通力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签署第56号令,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就该文件的制定谈几点看法:


一、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在国际上,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均有采购指南,若某成员国使用该银行贷款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按“指南”规定来编制文件。在我国招标投标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制定标准的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无疑是在规范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而不是一个省执行一套文件,另一个省执行另一套文件,我们相信,通过试行,我们在文件编制的质量上将大大提高。


二、执行56号令,将大大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招标投标法》从公布之日起,就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就是要求有高的透明度,公平就是给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公正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评标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但从全国范围来讲,执行“三公”原则仍有较大差距,为此,我们各级监督机关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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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投标人,除自律公约总提到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感到还有些编写投标文件环节的事项应提醒投标人。

    若投标人真想在某个项目投标、中标,意味着将投入一定财力、物力和人力,所以,制作好一份合格的投标文件,的确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又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首先,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人的需求,对一施工项目来讲,应关键写好施工组织设计,有针对性,有措施;对一设备类招标来讲,投标人应了解最终用户的需求是什么,设备是做什么用的,指标应达到什么程度,接着就是材质是什么,只有了解这一切,响应这一切,技术指标上才能算过关。

    其次,制作人员应有一丝不苟的态度,如国际招标要求投标文件要逐页小签,但某一投标人整个文件都编制得不错,但经审查下来,却发现有三页文件没有小签,经各级机关审核,未予通过。仅仅因为这三页文件及小签,资格审查就不能通过。

    另外,某些投标人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某电厂设备招标文件要求报出近三年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并要求附件上有关合同复印件和投产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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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较公正 [lt302 发表于 2007-12-4 18:16:00]

一、采用综合评价法,专家对招标的项目进行打分,虽然对各大项内的权重做了一些框定,但由于专家评委个人的背景不同、看法不同,某一评为对该项打优,满分时,另一评委很可能只给打良,中间分。所以,人为成分相当大,从总体讲,欠公正。既然发现其欠公正,为什么还延用呢?主要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未找到更合适的办法来取代,所以赋予专家评委这种权力,这就要求评委要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进行评审、打分,为业主使用单位评出价廉物美的产品,或选出某施工项目的承包单位。

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该办法,它规定的每一步骤、程序比较严谨、科学,在国内外得到了验证,再前一步审查不能通过时,则不能进入第二步,同样,第二步审查不能通过时,则不能进入第三步。这就要求专家评委及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基本功做扎实,每一项目的填写都要真实可靠,这样,排除的因素就很清楚,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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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综合评价法” [lt302 发表于 2007-11-26 13:39:00]

     “综合评价法”,也就是专家参与评标后,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进入打分阶段。笔者与同行专家曾碰到过这样的小难题。某专家说,过去他曾评过一个标,某国产的××仪器仪表价格最低,其投标文件上所响应的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相符,于是他们就给与支持,但后来听该校老师反映,这台仪表运行一年多就不灵了,至今也无法修复。

     这次评标时,我们又碰到类似的情况,在一个“包”中,某仪表价格最低,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上,也是全响应。但另一投标人的产品价格稍高,约1万元,据反映,用户用的还很好,已3-4年了。在这种情况下,专家举笔难定。支持价格最低的吧,用户单位可能又碰上上面的情况,用1-2年就不行了。而选择价格高一万元的吧,恐又不适合选择的原则。

    笔者认为,既用了政府的钱,又应对用户单位负责,也就是站在负责任的高度,综合评价某一产品。从商务、价格、技术、服务四大内容进行考评。技术方面,若有差的记录,尽管这次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等响应,符合,但是仍应适当予以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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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投标 [lt302 发表于 2006-11-17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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